在中国,婚姻登记是一项重要的民事登记事务,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信息化水平的提高,相关政策也在不断优化。近期,民政部公布了《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订草案相比原条例,在登记程序上作了较大修改。根据草案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将不再需要户口簿,同时取消了对登记的地域管辖规定。结合民法典,草案新增了关于30天“离婚冷静期”“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可撤销婚姻”等条例,并对“离婚冷静期”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简化婚姻登记流程,不需要户口簿

按照修订草案,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出示的证件和书面材料只有两项——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出具的证件也只包括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本人的结婚证两项。

这一改变大大简化了婚姻登记流程,减轻了当事人的负担,使得婚姻自由得到进一步的保障和尊重。

取消地域管辖限制

近年来,我国试点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已逐步对婚姻登记的地域管辖限制进行了修正。去年,国务院同意民政部将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扩大。调整后,双方均非本地户籍的婚姻登记当事人可以凭规定的材料,在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自行选择在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婚姻登记。

目前征求意见的修订草案,则取消了对婚姻登记地域管辖的规定。

按照草案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这也就意味着,未来进行婚姻登记,将不会再有地域限制。

“离婚冷静期”期间任何一方可申请撤回

“离婚冷静期”是涉及婚姻的一项引人注意的新规定。

此次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对“离婚冷静期”进行了细化规定,其中明确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原申请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应当终止离婚登记程序。

根据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男女双方应当持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证件和离婚协议共同到原申请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登记无费用,保护个人隐私

在信息化时代背景下,保护个人隐私尤为重要。对于婚姻登记机关,草案要求,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办理婚姻登记不得收取费用或者附加其他义务,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在婚姻登记工作过程中知悉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这不仅体现了对个人隐私的尊重,也符合了国家加强婚姻管理信息化建设的要求。

公众参与意见征求

根据民政部要求,《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当前进行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如有修改意见,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一、登录民政部网站(网址:www.mca.gov.cn),点击首页上方导航栏“交流互动”,进入“征求意见”栏(或直接点击首页右下方“征求意见”栏),点击《民政部关于〈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交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mzbhunyin@163.com,邮件标题请注明“《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南大街6号民政部政策法规司(邮政编码:10072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9月11日。


《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公布,标志着中国婚姻登记制度向更加人性化、便捷化的方向迈进。通过简化流程、取消地域限制以及加强个人隐私保护,新条例将更好地服务于民众,提高行政效率,并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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